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
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
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办公室:
为规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自 5月起启用 2018年版证书。2018年版证书
沿用 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
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职业(工
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并在其下增加一
空行,用于填写《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增加“职
业方向”项,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
或模块名称(或填写“——”,不能空项)。证书编码、
验印等,继续按照我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8年版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我部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负责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依照各地区、各有关
部门(行业组织)上年度相应季度各等级鉴定合格人数,
按季度提前发放空白证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
组织)要加强统筹安排,避免出现证书短缺特别是结构
性短缺问题。
三、2015年版证书从 2019年 1月 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
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
业组织、集团公司)要优先使用 2015年版证书。有富余
空白证书的,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统
一安排调剂使用。未列入《目录》实施部门(单位)的,
应主动上缴多余空白证书。到期结余的 2015年版证书,
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按规定
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证书号段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
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6〕182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
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
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
报备。
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
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
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
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
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
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按
照“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考务
管理,做好证书打印发放工作。要以证书发放管理为切
入点,统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
全、真实、完整、准确。要承诺证书办理时限,简化证
书办理流程,缩短发证周期,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
的公共服务。
七、《目录》中由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原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等具体实施的职业资格,仍
使用其原证书,证书发放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 5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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